普通高中退学
发布时间:2017-03-08 08:45:02
第一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准予退学,并发给“退学证明”和“肄业证书”。
(一)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;
(二)学生年龄较大,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;
(三)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,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;
(四)学生自愿要求退学,经多次劝阻无效者。
第二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,由学校除名,书面通知学生家长,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。
(一)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;
(二)休学期满,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,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;
(三)在校学生未按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者。
对自动退学者,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。
第三条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。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。